一、婚后遗产继承算夫妻共同财富么
依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则,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,归夫妻共同一切:
(一)工资、奖金;
(二)消费、运营的收益;
(三)学问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;(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;)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。
因而,关于婚后继承的财富,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,假如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一切,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富,归夫妻共同一切。
二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情形
假如夫妻有如下状况,即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财富,也不是夫妻共同财富:
(一)指定赠与
遗言或者赠与合同肯定归夫妻一方一切的,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富分割。比方,男方父亲逝世之前,在遗言中明白本人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一切,扫除其别人的权益。男方基于遗言继承获得的房产,不能作共同财富分割。
(二)夫妻双方有商定
《婚姻法》规则夫妻能够就财富停止商定。能够婚前约,也能够婚后约。内容能够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一切,不归入共同财富的范围。必需采用书面方式。
(三)婚前财富
一方婚前的财富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。因而,离婚时假如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财富在婚前就已获得,这些财富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。
(四)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富
有些财富,即便没有商定,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富。比方,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药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。这些费用主要是保证受害一方的生活,因而,不能作为共同财富分割。
关于夫或妻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富,要辨别两种状况看待。若此时是经过法定方式继承,那普通不会明白只由其中一方继承,即此时继承的财富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富。但要是经过遗言方式继承,并且遗言中也阐明了只要夫或妻一方来继承,则就不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富来认定。